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按照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第4条的规定,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。 很显然,能否要回定金,关键在于对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”的理解适用。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: (一)未能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 如果认购协议对商品房的价格、面积、朝向等主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,且后来开发商与购房人又未能就这些主要条款等协商一致,从而未能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,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人。因为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之所以没能签订,是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,并不是购房人单方违约而造成。 (二)就补充协议协商未成的 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,如果双方在平等、诚信的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,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,无法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,致使购房合同不能订立,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,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定金。通过增加补充协议从而达到退回定金的目的也是可行的,但是要记住在协议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应是重要的、符合实际的。 (三)因国家出台新政策,购房者不符合购房、贷款条件的 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企业将收取的定金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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